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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套管煤矿防治水规定

对于便于疏降的中等富水性以上松散层底部含水层,可以采用疏降含水层水位或者疏干等方法,以包管安全开采[本站原创]条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环境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环境陈诉,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 

钻杆

第九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 

(一)靠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二)靠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四)靠近可能与河道、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五)靠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六)靠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规模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炭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八)靠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九)靠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第九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鉴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探放水设计由地测机构提出,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第九十四条 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程度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 m为准,厚煤炭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 m; 

(二)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三)煤炭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 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修建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四)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 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第九十五条 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第九十六条 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职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职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五)在估计水压大于0.1 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孕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职员了解和掌握;

(六)钻孔内水压大于1.5 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九十七条 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 mm 

第九十八条 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环境确定,但最小程度钻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 

(二)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表5-1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第九十九条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当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当当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叨教,派人监测水位流量情况发现环境危急,应当当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职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条 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历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截止当钻孔靠近老空时,估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生队员在现场值班,任何时间检查空气成分要是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当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职员,并陈诉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节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环境,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要是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当即陈诉矿调度室 

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 

第一百零二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和海域等地面水体下采煤,应当留足防隔水煤(岩)柱在松散含水层下开采时,应当按照水体采动等级留设不同类型的防隔水煤(岩)柱(防水、防砂或者防塌煤岩柱)在基岩含水层(体)或者含水断裂带下开采时,应当对开采先后覆岩的渗透性及含水层之间的水力接洽进行分析评价,确定采用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者采用疏干方法包管安全开采 

第一百零三条 在水体下采煤,其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开采方法、开采高度和顶板节制方法等,按照《修建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由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石炭设计单位编制行得通性方案和开采设计,报省级石炭行业办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行采煤历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节制开采规模、开采高度和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第一百零四条 在采掘历程中,当发现地质条件变化,需要缩小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提高开采上限时,应当进行行得通性研究,并经省级石炭行业办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采 

第一百零五条 为了合理地确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应当对开采煤炭层上覆岩层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踏勘 

专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踏勘应当包孕下列内容: 

(一)查明与煤炭层开采有关的上覆岩层水文地质结构,包孕含水层、隔水层的厚度和漫衍,含水层水位、水质、富水性,各含水层之间的水力接洽及补足、径流、排泄条件,断层的富水性、导水性; 

(二)采用钻探、物探等方法探明工作面上方基岩面的起伏和基岩厚度在松散含水层下开采时,特别应当查明松散层底部隔水层的厚度、变化与漫衍环境; 

(三)通过岩芯工程地质编录和数码测井等,查明上覆岩土层的工程地质类型、覆岩组合及结构特性,采取岩土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测试 

第一百零六条 水体下防隔水煤(岩)柱,应当按照裂缝角与水体采动等级所要求的防隔水煤(岩)柱相结合的原则设计进行水体下开采的防隔水煤(岩)柱留设尺寸估计时,覆岩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保护层尺寸可以按照《修建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的公式计算,或者根据近似地质条件下的经验数据结合基于工程地质模型的力学分析、数据模拟等多种方法综合确定,同时还应当结合覆岩原始导水环境和开采导致的导水裂缝带进行叠加分析综合确定涉及到水体下开采的矿区,应当开展覆岩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和规模的实测工作,逐步积累经验,指导本矿区水体下开采工作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保护层厚度,应当根据对上覆岩土层结构和岩性、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和开采经验等分析确定留设防砂和防塌煤(岩)柱开采的,应当结合上覆土层、风化带的临界水力坡度,进行抗渗透破坏评价,确保不发生溃水和溃砂事故 

第一百零七条 临近水体下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有效节制采高和开采规模的采煤方法,防止急倾斜煤炭层抽冒在工作面规模内存在高角度断层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断层导水或者沿断层带抽冒破坏; 

(二)在水体下开采缓倾斜及倾斜煤炭层时,宜采用倾斜分层长壁开采方法,并尽量削减第一、第二分层的采厚;上下分层同一位置的采煤间歇时间不小于4-六个月,岩性坚硬顶板间歇时间适当延长留设防砂和防塌煤(岩)柱,采用放顶煤开采方法时,先试验后推广; 

(三)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炭层; 

(四)开采煤炭层组时,采用间隔式采煤方法要是仍不能满足安全开采的,修改煤柱设计,加大煤柱尺寸,保障矿井安全; 

(五)当地表水体或松散层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下无隔水层时,开采浅部煤炭层及在采厚大、含水层富水性中等以上、估计导水裂缝带大于水体与煤炭层间距时,采用充填法、条带开采和限制开采厚度等节制导水裂缝带发展高度的开采方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进行水体下采掘勾当时,应当加强水位流量情况和水体底界面变型的监测试采结束后,矿井应当提交试采总结陈诉,研究规律,指导水体下采煤